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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水利系统干部工程建设十不准

    编辑:管理员 来源:汾河灌溉网 发布时间:2014-02-08 14:54:38 点击:

      水利系统干部在工程建设上要自觉遵守十不准: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,擅自决定工程项目立项,扩大建设规模或安排其他事项,增加建设资金;

      不准随意调整工程计划或重要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;

      不准报大建小、套取国家资金;

      不准行政领导及公务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;

      不准上项目时随意承诺自筹资金,立项后自筹资金不到位;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项目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,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;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,擅自决定分包工程项目,甚至向施工单位指定分包队伍;

      不准擅自决定压工期、赶进度,降低工程质量标准,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;  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,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、供应商;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,挪用工程建设资金,或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

    下一条: 公文处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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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水利系统干部在工程建设上要自觉遵守十不准: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,擅自决定工程项目立项,扩大建设规模或安排其他事项,增加建设资金;

      不准随意调整工程计划或重要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;

      不准报大建小、套取国家资金;

      不准行政领导及公务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;

      不准上项目时随意承诺自筹资金,立项后自筹资金不到位;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项目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,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;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,擅自决定分包工程项目,甚至向施工单位指定分包队伍;

      不准擅自决定压工期、赶进度,降低工程质量标准,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;  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,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、供应商;

      不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,挪用工程建设资金,或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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